(2017)豫0902民初6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与李申兵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李申兵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624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住所地市京开大道498号(与南海路交叉口东北角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802873951112U。法定代表人王浩。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楚西智,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若阳,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申兵,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诉被告李申兵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富申审 判 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王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