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清扬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蒙执字第458号本院在执行南京军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清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京军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李清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李清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李清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彭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XXX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