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高清俊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清俊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5刑初239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清俊,男,1966年5月31日出生于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因吸毒,于2013年5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4年7月被行政拘留十二日,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4年12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建检诉刑诉[2017]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清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孟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清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被告人高清俊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花苑祥和苑X幢308室,先后三次容留刘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7年5月13日,被告人高清俊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花苑祥和苑3幢二单元308室内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犯罪嫌疑人姚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清俊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户籍资料、案发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协助抓捕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高清俊既往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清俊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清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清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清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冰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