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时华与被告付江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1746号原告刘时华,女,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县金兰镇金树村后生组***号。被告付江山,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山下村千担冲村民小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时华与被告付江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在核对当事人身份时,发现原告刘时华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姓名为“刘时花”,与其起诉状上所载姓名“刘时华”不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原告起诉错列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时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9元,退回原告刘时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艳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一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