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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3执24号申请执行人:段某,男,生于1975年9月26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被执行人:王某,女,生于1990年4月18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段某依据(2016)川0823民初10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6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支付申请执行人现金18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延期履行债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学 斌审判员 蒲 玉 章审判员 乔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实(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