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3执24号申请执行人:段某,男,生于1975年9月26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被执行人:王某,女,生于1990年4月18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段某依据(2016)川0823民初10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6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支付申请执行人现金18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延期履行债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学 斌审判员 蒲 玉 章审判员 乔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实(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