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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雅芬与杨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雅芬,杨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王雅芬,女,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富区环卫局员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杨阳,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雅芬与被执行人杨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纠纷一案中,王雅芬于2017年3月1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杨阳给付赔偿款1824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阳现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王雅芬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文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