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2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友谊县新虹丰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福源米业集团鑫源米业有限公司和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龙兴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友谊县新虹丰粮食经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福源米业集团鑫源米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龙兴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2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友谊县新虹丰粮食经销有限公司,地址:友谊县友谊镇。法定代表人:冯振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闯绍俊,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福源米业集团鑫源米业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法定代表人:崔永清,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龙兴米业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农垦建三江管理局大兴农场。法定代表人:崔小辉,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友谊县新虹丰粮食经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福源米业集团鑫源米业有限公司和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龙兴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逾期末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分别于2017年5月19日及2017年6月14日两次对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龙兴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三江支行帐户内存款依法强制扣划。扣划总额共计2187,178.1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友谊县新虹丰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福源米业集团鑫源米业有限公司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龙兴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黑0522民初2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己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凌审判员 张仁海审判员 赵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朋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