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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堰支行与十堰市启德工贸有限公司、卜文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堰支行,十堰市启德工贸有限公司,卜文志,陈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73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堰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路**号。负责人李应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十堰市启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车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玉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卜文志,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陈爱琴,女,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申请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堰支行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启德工贸有限公司、卜文志、陈爱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302民初49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十堰市启德工贸有限公司、卜文志、陈爱琴5000000元银行存款及收入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润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