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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四平市东方换热设备制造厂与锡林浩特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市东方换热设备制造厂,锡林浩特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322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东方换热设备制造厂。法定代表人潘学森,厂长。被执行人锡林浩特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东方换热设备制造厂申请执行锡林浩特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6)吉030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平市东方换热设备制造厂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部分欠款,余款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故本案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30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吕志成执行员 徐中杰执行员 张   青   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媛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