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彭红与林岩、杜长生、吉林省鸿诺商贸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红,林岩,杜长生,吉林省鸿诺商贸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彭红,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林岩,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杜长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吉林省鸿诺商贸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本院在执行彭红与林岩、杜长生、吉林省鸿诺商贸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6)吉0402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金 延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