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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彭红与林岩、杜长生、吉林省鸿诺商贸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红,林岩,杜长生,吉林省鸿诺商贸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彭红,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林岩,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杜长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吉林省鸿诺商贸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本院在执行彭红与林岩、杜长生、吉林省鸿诺商贸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6)吉0402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金   延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