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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字2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力提甫·依明与袁权玺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力提甫·依明,袁权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字2654号原告:力提甫·依明,男,维吾尔族,1977年6月12日出生,现住和静县。被告:袁权玺,男,汉族,1981年10月3日,现住库尔勒市。原告力提甫·依明诉被告袁权玺名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力提甫·依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95元,本元减半收取39.47元,剩余39.47元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长 帕提古丽依达也提陪审员 肉孜真 . 扎依提陪审员 张   秀   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阿孜古丽·赛买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