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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何得红与胡培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得红,胡培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318号申请执行人:何得红,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工,现住内蒙古包头市。被执行人:胡培义,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何得红与胡培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902民初13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恩浩审判员  郝立群审判员  云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院夏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