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何得红与胡培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得红,胡培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318号申请执行人:何得红,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工,现住内蒙古包头市。被执行人:胡培义,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何得红与胡培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902民初13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恩浩审判员 郝立群审判员 云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院夏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