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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郭会会与被告刘文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会会,刘文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5民初806号原告:郭会会,男,汉族,1989年9月22日出生,住延安市宝塔。被告:刘文昌,男,汉族,住志丹县城北。原告郭会会与被告刘文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会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文昌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会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买车款1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5日,被告刘文昌购买原告的桑塔纳小车一辆,车辆做价26000元,被告当日给付了16000元,下余10000元一直未给付,2016年1月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此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刘文昌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5日,经被告刘文昌与原告郭会会协商,原告郭会会将自己所有的沪G4KT**号桑塔纳小车以26000元买给被告刘文昌,并签订了卖车协议,被告刘文昌于2015年11月25日给付16000元,剩余10000元一直未给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刘文昌与2016年1月9日给原告书写借条一张,但一直未给付此款,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郭会会与被告刘文昌签订卖车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在将车辆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应当给付剩余10000元车款,但被告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文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郭会会车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被告刘文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金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