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梅埒与谭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埒,谭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266号申请执行人梅埒,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14日,住四川省苍溪县。被执行人谭顺,男,汉族,生于1996年10月6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梅埒与谭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谭顺的家庭经济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洪敏审判员 杨 智审判员 蒋乐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冷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