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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梅埒与谭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埒,谭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266号申请执行人梅埒,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14日,住四川省苍溪县。被执行人谭顺,男,汉族,生于1996年10月6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梅埒与谭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谭顺的家庭经济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洪敏审判员  杨 智审判员  蒋乐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冷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