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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1民再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文满、张淑芝等共有物分割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文满,张淑芝,李文森,李文山,韩桂侠,李洪强,李文广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再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文满(曾用名李文东),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淑芝,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香,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文森,工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文山,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韩桂侠,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洪强,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文广,农民。再审申请人李文满与被申请人张淑芝、李文森、李文山、韩桂侠、李洪强、李文广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做出(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判决后,李���满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做出(2016)辽1421民再5号民事判决,该再审判决维持了(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判决后李文满仍不服,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做出(2016)辽14民再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撤销绥中县人民法院(2016)辽1421民再5号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绥中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被申请人张淑芝到庭参加诉讼、再审申请人李文满、被申请人李文森、李文山、韩桂侠、李洪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日施行的法释[2008]14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34条规定:“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终结再审程序的,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再审申请人李文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对再审申请人李文满的再审请求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王恩泽审 判 员  冯化成人民陪审员  安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雪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规定: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终结再审程序的,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