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岷江西路54号。法定代表人:易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朝贵,四川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番峻,四川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勐卯镇芒令村委会户岛村民小组芒广坝。法定代表人:王珂,总经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终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86436.1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成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