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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肖宁与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宁,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26号申请执行人:肖宁,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住奎屯市。被执行人: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肖宁与被执行人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1580元,执行费67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付款义务,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款52254元,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作出的(2016)新40民终1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宋 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素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