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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7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廖文钦与王兆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文钦,王兆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7民初388号原告:廖文钦,男,1980年10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秋平,江西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兆安,男,1982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廖文钦与被告王兆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由被告支付欠款31546元,并从2017年1月15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经营汽车销售,由原告代购保险,原告垫付保费共计36546元。2016年12月29日,被告书写了一张欠条给原告收执,并约定2017年1月15日还清欠款。期满后,被告支付了50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欠款,被告拒不支付,原告遂诉至本院。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经营汽车销售,由原告代购保险,原告垫付保费共计36546元。2016年12月29日,被告书写了一张欠条给原告收执,约定2017年1月15日还清所欠保费36546元。期满后,被告支付了50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欠款31546元,被告拒不支付,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书写欠条一张约定2017年1月15日还清所欠保费36546元,到期后仍欠31546元未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款3154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利随本清,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辩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兆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欠款31546元给原告廖文钦,并自2017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被告王兆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沁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