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860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侯春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8601执4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侯春雷,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侯春雷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8601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侯春雷应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被执行人侯春雷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侯春雷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义务,在报告财产时称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4月24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侯春雷的财产状况及履行能力,但未得到回复。2017年4月25日,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侯春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发布;同日,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侯春雷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17年5月19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羁押地福州监狱调查被执行人侯春雷的财产状况及履行能力;另,本院还依法查询了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侯春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和法律手段,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3000元,已经执行的罚金数额0元,剩余罚金数额3000元。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将依职权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巧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