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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民初4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文、宋元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宋元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1民初45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熊林勇,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被申请人:张文,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被申请人:宋元特,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申请人熊林勇与被申请人张文、宋元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赣0921民初455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张文、宋元特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熊林勇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已达成调解,现申请人熊林勇也提交了申请,已无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文、宋元特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海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