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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分公司与王雪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分公司,王雪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809号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赵都新城绿和园2-2-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560464735D。负责人:徐国法,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晓,该分公司职工。被告:王雪敏,女,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分公司与被告王雪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分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素辉代理审判员  安燕龙人民陪审员  王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东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