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4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树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树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4682号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76号。法定代表人杨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彦卿,该公司职员。被告吴树毅。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树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树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岩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晓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