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452号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玉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宇航,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营,男,汉族。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燕兆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