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朴锋杰与金香淑、李明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461号申请保全人:朴锋杰,男,1987年11月1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金香淑,女,1981年5月31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李明南,男,1973年6月28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申请保全人朴锋杰与被申请保全人金香淑、李明南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朴锋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金香淑名下房屋产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37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朴锋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款、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金香淑名下(从延边盛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冻结保全担保人郑花名下的小型轿车车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如申请保全人朴锋杰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