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高新区支行、天津中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高新区支行,天津中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储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缪惠柏,林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82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高新区支行,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5号楼西侧。代表人左志敏,行长。被执行人天津中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国际金属物流园区H区F30号。法定代表人缪惠柏,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储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国际金属物流园区B区23号。法定代表人刘恋,总经理。被执行人缪惠柏,男,汉族,1962年1月3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林雪英,女,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高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中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储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缪惠柏、林雪英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中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储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缪惠柏、林雪英未按照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高新区支行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141683元及利息、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以上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及工商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237号案件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