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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执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抚松县安信装卸有限公司与刘金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保27号关于申请人抚松县安信装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金成租赁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1民初57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抚松县安信装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金成银行存款9,98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对被申请人刘金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5,716.65元予以冻结;于2017年6月19日对被申请人刘金成在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营城子信用社银行存款4,267.35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民初57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的(2017)吉0621民初57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