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2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周加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加勇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22刑初19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加勇,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壮族,小学文化,个体,住百色市右江区。因容留卖淫,于2016年9月23日被田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1500元。又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7〕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加勇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加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加勇从2016年8月份起在田东县平马镇东某2路田东县政务中心对面经营“兰兰按摩店”,容留杨某、潘某1内、梅某等妇女在按摩店二、三楼的房间卖淫,从中收取费用,于2017年3月9日被田东县公安局查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加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周加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加勇从2016年8月份起在田东县平马镇东某2路田东县政务中心对面经营“兰兰按摩店”,容留杨某、潘某1内、梅某等妇女在按摩店二、三楼的房间卖淫,从中收取费用,于2017年3月9日被田东县公安局查获。另查明,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周加勇因容留叶某(2002年10月17日出生,时年13岁)卖淫被当场查获,于同年9月23日被田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加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证人兰某、韦某1、李某、杨某、潘某1内、梅某、韦某2、杜某、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现场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追缴物品清单,照片说明,房屋租赁合同书,田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加勇目无国法,容留他人在其经营的按摩店内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加勇庭上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现根据被告人周加勇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加勇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廖志胜人民陪审员 韦彩云人民陪审员 梁淑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容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