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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传保与张道洪、李广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保,张道洪,李广彪,李正新,张登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2民初1061号申请人:李传保,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草埠湖镇头山中心小学教师,住当阳市。被申请人:张道洪,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当阳市。被申请人:李广彪,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当阳市。被申请人:李正新,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当阳市。被申请人:张登金,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当阳市。原告李传保与被告张道洪、李广彪、李正新、张登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传保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道洪、李广彪、李正新、张登金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冻结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传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道洪、李广彪、李正新、张登金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冻结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期限为2018年6月19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传保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雍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蕾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