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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转运与牛兵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转运,牛兵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8号申请执行人王转运,男,1962年11月24日生,汉族,河南省济源市承留镇人,农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牛兵善,男,1967年12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大东沟镇人,农民,现住本村。王转运与牛兵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泽民初字第172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牛兵善于2016年1月31日前偿付原告王转运人民币300000元,剩余款项待泽州县大东沟镇司家山村委从相关单位得到牛兵善应得铺路补偿款后再偿付200000元,剩余款项297000元从2016年5月1日起每半年偿付5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二、其它互不纠缠。案件受理费117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王转运于2017年1月4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牛兵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被执行人在履行期限内,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各银行及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证劵,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法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王转运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应付执行款50000元,执行费650元,共计50630元。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