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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6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罗绪与李顺友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绪,李顺友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6137号原告:罗绪,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被告:李顺友,男。原告罗绪与被告李顺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罗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计76元,由罗绪负担。审判员  高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志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