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财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鑫辉薄板有限公司、俞香芬、胡建庆、阿拉腾朝格图、杨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鑫辉薄板有限公司,俞香芬,胡建庆,阿拉腾朝格图,杨毅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财保160号申请人: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法定代表人:刘俭,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鑫辉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阿拉腾朝格图。被申请人:俞香芬,女,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申请人:胡建庆,男,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申请人:阿拉腾朝格图,男,蒙古族,住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被申请人:杨毅,男,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申请人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鑫辉薄板有限公司、俞香芬、胡建庆、阿拉腾朝格图、杨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鑫辉薄板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遂宁市工业园区XX房(遂房国开区字第**号)、厂房(遂房国开区字第**号)予以查封。申请人以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函(保单号:6020000125520170000077)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鑫辉薄板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遂宁市国开区XX号XX厂房(遂房权证国开区字第**号)、位于国开区XX7号XX楼1层、2层、5层、4层、3层房屋(遂房权证国开区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本院未解封前,不得变卖、转让、毁损和设定其它权利负担等。以上查封财产的金额以人民币273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