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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2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与王存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王存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2525号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范楼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曹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卫峰,该公司职工。被告:王存党,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沛县。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存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元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含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