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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5

案件名称

刘吉芬与赫章县妈姑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吉芬,赫章县妈姑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502行初字第19号原告刘吉芬,女,汉族,1973年11月20日出生,贵州赫章县人,住贵州省赫章县。委托代理人刘娟,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赫章县妈姑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殷润,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陆佳学,该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刘守俊,该镇工作人员。原告刘吉芬诉被告赫章县妈姑镇人民政府行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协调,被告对原告所诉问题予以解决。之后,原告以其所诉问题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诉问题已得解决,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由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谭家琪审 判 员  黄成章人民陪审员  唐秀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尹志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