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执监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徐金亮与惠保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亮,惠保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执监29号申请人徐金亮,男,住开封市禹王台区。被执行人惠保祥,男,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申请执行人徐金亮与被执行人惠保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一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超六个月未执结,申请人请求本院指定其他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的(2013)汴民终字第254号民事调解所调解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一案由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十五日内,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飞审判员 张学锋审判员 杨玉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仁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