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胡伟申请执行高景、宋家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伟,高景,宋家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217号申请执行人:胡伟,男,汉族,1964年5月21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高景,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被执行人:宋家威,男,1994年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岗。案由:合同纠纷。申请人胡伟申请执行高景、宋家威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514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高景在河南省尉氏县农业银行内的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2017)豫0482民初514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2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