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2执恢3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曹伟强、余红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伟强,余红晖,张贞平,涂焰,刘祥,徐君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恢3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曹伟强,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申请执行人余红晖,女,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申请执行人张贞平,男,195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申请执行人涂焰,女,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被执行人刘祥(曾用名刘强),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现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徐君荣,女,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现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伟强、余红晖、张贞平、涂焰与被执行人刘祥、徐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鄂0922执恢31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彭建斌审判员 韩用家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