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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1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曾文杰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文杰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221刑初7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文杰,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家住广西陆川县,现暂住广西南丹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7年3月10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7日经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南丹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文杰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于同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同日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于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龙廷、廖士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文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8日15时许,被告人曾文杰在南丹县城关镇民生街中国福利彩票中福在线南丹营业厅的卫生间内墙挂衣钩上拾得南丹县公安局民警覃小兵遗落在该处的七七式手枪(枪号1807606)以及枪内的七发子弹,随后将该枪支带回租住处(南丹县城关镇附城村拉仪新村钟昭伟家二楼),用白色袜子装好藏匿在二楼客厅电视柜下。南丹县公安局民警于2017年3月10日在曾文杰租住房内将其抓获,并查获曾文杰非法持有的枪支一支、弹夹一个、手枪子弹七发。经鉴定,查获的枪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曾文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文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8日,南丹县公安局民警覃小兵将其本人依法佩带的七七式手枪(枪号1807606)以及枪内的七发子弹遗忘在南丹县城关镇民生街中国福利彩票中福在线南丹营业厅的卫生间内墙的挂衣钩上。当日15时许,被告人曾文杰进入卫生间内拾得该枪支,将该枪支带回租住处(南丹县城关镇附城村拉仪新村钟昭伟家二楼),在看到枪支上的枪号及五角星,曾文杰意识到是一支真枪后,用白色袜子将拾得的枪支装好,藏匿在二楼客厅电视柜下。南丹县公安局民警于2017年3月10日在曾文杰租住房内将其抓获,并查获曾文杰非法持有的枪支一支、弹夹一个、手枪子弹七发。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枪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查获七发子弹属于“64”式7.62mm手枪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视听资料、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南丹县城关镇拉仪新村钟昭伟家二楼曾文杰的租住处内,南丹县公安局民警在现场依法提取七七式手枪疑似物一支、弹匣一个、手枪子弹七枚、袜子、外套等物品。覃小兵辨认出遗失枪支地点,曾文杰辨认出拾得枪支地点及藏枪地点。3、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南丹县公安局2017年3月11日依法扣押广西南丹县民行街中国福利彩票销售厅的硬盘录像机一台,于2017年3月23日予以发还。4、枪支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公安民警在曾文杰租住处查获的疑似手枪及七发子弹,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枪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查获七发子弹属于“64”式7.62mm手枪弹。以上意见已告知被告人。5、证人证言覃小兵的证言,其是南丹县公安局民警,2017年3月8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在南丹县城关镇木工街中福在线南丹营业厅上卫生间时,其将依法佩带的七七式手枪(枪号1807606)遗忘在卫生间的挂钩上,15时10分发现配枪不见便返回寻找,但是没有找到,便向局属部门报告。罗园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10日早上7点50分左右,公安人员到其与丈夫曾文杰的出租房内,在客厅的电视柜下搜出一把手枪。谭华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8日中午其到城关镇木工街中福在线玩,期间覃小兵也在,到下午16时许覃小兵询问其上厕所时有没有看见厕所内有枪,其回答没有看见,并提醒覃小兵查监控。6、被告人曾文杰的供述及第一次讯问视频,2017年3月8日上午10点半其到中福在线南丹营业厅玩,下午3点多时退卡后到柜台旁边的上厕所,发现进门左侧墙壁挂钩上有一支手枪,从厕所出来走到营业厅门边时控制不住好奇心理又折回厕所将挂钩上的手枪拿走,放在裤子后面右边口袋,离开中福在线南丹营业厅,打了一辆的士回到租住处,回家后其将枪拿出来看发现枪支上有编号,枪把上有五角星,整枪很重,其意识是真枪,感到害怕找了一只白色袜子将枪支装进袜子里,藏到客厅电视柜下,直到2017年3月10日早上被公安人员查获。期间其没有看到公安机关发出的悬赏通告。7、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3月10日7时50分,南丹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南丹县城关镇附城村拉仪新村钟昭伟家二楼将曾文杰抓获,并在其租住处查获疑似手枪物品一支、疑似子弹物七发。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曾文杰1987年6月12日出生,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9、视听资料,证实2017年3月8日中福在线营业厅的现场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客观、合法,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确定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文杰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文杰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文杰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苏 倩审 判 员  韦柳娜人民陪审员  莫海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黎 波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第八条第二款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