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23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居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居柳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3刑初4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居柳,女,1973年9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屏南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辩护人XX、林丽珍,福建梅占律师事务所律师。屏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公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居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怀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居柳及其辩护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居柳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组织押金及每月会额为人民币500元至2500元不等的向上民间标会61场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后因资金链断裂于2015年11月倒会,并给存款人周某4、张某9等60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13109元。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相应的证据证实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居柳利用民间标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造成集资人直接经济损失191310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居柳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没有意见。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案发前有积极偿还行为,具有积极悔罪表现。3、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居柳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陈居柳组织61场民间标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因资金链断裂发生倒会,给周某4、张某9、倪某等60名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13109元。经福建安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被告人陈居柳吸收公众存款数额22417800元,吸收存款对象户数1406人次。2016年7月5日,被告人陈居柳因无力支付会款被存款人宋某1、彭某拦堵,后被告人让同事张某14代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兰某、林某1、刘某、张某1、陆某1、余某、郑某1、施某、周某1、包某2、包某1、张某2、李某1、谢某1、谢某2、黄某1、林某2、郑某2、陈某1、彭某、陆某2、黄某2、徐某、叶某1、李某2、熊某1、陆某3、张某3、张某4、黄金密、蒋某、张某5、吴某1、张某6、甘某1、张某7、吴某2、周某2、郑某3、张某8、谢某3、周某3、李某3、阮某、周某4、张某9、倪某、朱某、张某10、陈某2、叶某2、张某11、苏某、陈某3、宋某1、陈某4、张某12、熊某2的证言及相应的会单、借条。2、证人张某13的证言及其提交的借条、收条、欠款清单、还款协议,土地证复印件。3、证人张某14、宋某2的证言。4、福建安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5、书证被告人陈居柳制作的记账本;屏南县公安局民警制作的陈居柳互助会确认单。6、书证银行账户明细、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及附表、房屋登记信息证明。7、书证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被告人陈居柳的户籍证明。8、被告人陈居柳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居柳利用民间标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发时造成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91310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居柳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居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居柳退缴赃款人民币1913109元,其中返还兰云银64500元、林枝延6000元、刘治容67500元、张书奕22000元、陆碧芳22500元、余自瓶52500元、郑玉珍46500元、施义城67500元、周满玉35000元、包好赐46500元、包好施37500元、张扬造18000元、李兴球24500元、谢贵水9000元、谢锦云22000元、黄如玲51000元、林文香25800元、郑福华15000元、陈虞珠43600元、彭东莺36000元、陆善翠24500元、黄水兰12420元、徐道女13399元、叶丰铃56500元、李承巧31500元、熊千英47500元、陆泽锦53500元、张赛玉18650元、张长海23000元、黄金密29400元、蒋冰28000元、张赛美17000元、吴秀林27000元、张秀密26400元、甘雪娇34000元、张贤洗14000元、吴珠美17500元、周修同107500元、郑炜玲18000元、张久香13000元、谢宁宁24000元、周兰晶25000元、李云翠15000元、阮宝丹26740元、周家汝18000元、张荣碧29500元、倪珍珠48000元、朱淑英27200元、张贤毓32600元、陈碧玉32000元、叶爱珠8500元、张乾美10500元、苏秀洪23500元、陈荔枝19700元、宋林珍37000元、陈朝凤58200元、张书姐76500元、熊松强75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吴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声赛人民陪审员  郑秀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丽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