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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6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明练与李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练,李袁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6503号原告:张明练,女,199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石滩镇。诉讼委托代理人:张忠维,重庆顺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诉讼委托代理人:卿审,重庆顺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李袁杰,男,199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张明练与被告李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张明练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练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练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张明练负担。审判员  廖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