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6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明练与李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练,李袁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6503号原告:张明练,女,199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石滩镇。诉讼委托代理人:张忠维,重庆顺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诉讼委托代理人:卿审,重庆顺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李袁杰,男,199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张明练与被告李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张明练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练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练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张明练负担。审判员 廖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