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财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联和镇卫生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联和镇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财保112号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刘宝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姝,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广宁县联和镇卫生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宁县。法定代表人:卢冠邦。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广宁县联和镇卫生院4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九州通医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东西湖区长青街东吴大道南、十六支沟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东字第××号;房屋建筑面积:58,757.59平方米)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宁县联和镇卫生院4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九州通医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的担保财产:坐落于武汉市东西湖区长青街东吴大道南、十六支沟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东字第××号;房屋建筑面积:58,757.59平方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国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