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姚军礼与郑姜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651号申请执行人姚军礼,男,1983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郑姜,男,1981年4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姚军礼诉被告郑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7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姚军礼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撤回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予以确认。被执行人若不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要申请恢复执行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6民初字77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国强审判员 顾红顺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