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2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耿璐与吕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璐,吕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572号原告:耿璐,1987年10月20日出生,女,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吕晓,1985年9月4日出生,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原告耿璐诉被告吕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耿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耿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