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艳雄与薛东章、常维革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雄,薛东章,常维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刘艳雄,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满堂川镇刘家川村村民,住本村阳坪。被执行人薛东章,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绥德县义合镇霍家坪村被执行人常维革,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绥德县满堂川乡常家沟村。刘艳雄与薛东章、常维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陕0826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薛东章、常维革于本判决生效十日支付刘艳雄元;案件受理费元,由薛东章、常维革负担;薛东章、常维革未按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艳雄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艳雄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回(2017)陕0826执171号案件的执行,暂不申请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6执17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艳雄在法定期限内有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剑勇审判员 马 国执行员 王浩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新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