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81民初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81民初2017号原告:王某,山西省交口县温泉乡郭家掌村00048。被告:李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2017年6月7日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 裴治文审判员 唐海龙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