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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81民初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81民初2017号原告:王某,山西省交口县温泉乡郭家掌村00048。被告:李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2017年6月7日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  裴治文审判员  唐海龙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