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阮友昀与许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友昀,许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506号原告:阮友昀,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贵,系贵州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10118109。被告:许建平,女,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印,系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210317168。原告阮友昀与被告许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阮友昀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友昀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收集证据,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友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阮友昀负担。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兰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