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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康法执异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信丰县万隆乡人民政府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丰县万隆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康法执异字第00001号异议人(案外人)信丰县万隆乡人民政府,地址信丰县县城内。本院在执行申请的一案中,案外人信丰县万隆乡人民政府于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了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3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信丰县万隆乡人民政府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小川审 判 员  卢 洪审 判 员  黄敬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