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康法执异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信丰县万隆乡人民政府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丰县万隆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康法执异字第00001号异议人(案外人)信丰县万隆乡人民政府,地址信丰县县城内。本院在执行申请的一案中,案外人信丰县万隆乡人民政府于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了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3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信丰县万隆乡人民政府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小川审 判 员 卢 洪审 判 员 黄敬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