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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2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伦石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伦石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2执124号被执行人伦石君,男,汉族,1951年6月17日出生,住大安市。本院在执行伦石君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一案中,查明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以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6)吉0882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志审判员  单东升审判员  万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