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3执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周惠全与湘潭市金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惠全,湘潭市金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1286号申请执行人周惠全,男,195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湘潭市金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法定代表人唐新桂,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周惠全与湘潭市金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按照调解书内容作出裁定,以东坪镇南区金安景园6号楼的共计十五套房屋抵偿债务,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923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谌 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和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