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武安市兴平物资有限公司、武安市团城乡新世纪汽车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安市兴平物资有限公司,武安市团城乡新世纪汽车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90-1号申请执行人武安市兴平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安市团城乡新世纪汽车队。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车队经理。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81民初318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武安市兴平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2016)冀0481民初31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安市兴平物资有限公司的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81民初31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