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铁志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志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刑初41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铁志昌(曾用名马志昌),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6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1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7〕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铁志昌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庆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铁志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4日20时17分许,被告人铁志昌酒后驾驶一辆豫A×××××号黑色思域牌小型轿车,沿新密市青屏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到与长乐路交叉口路段时,因车辆行驶不正常,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超过醉酒临界值,民警遂将铁志昌当场控制并带至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办案区,由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对铁志昌进行抽血,封装送检。经检验鉴定,铁志昌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69.55mg/100ml。被告人铁志昌于2017年2月4日被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铁志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无违法犯罪行为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血醇鉴定意见书,视频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铁志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铁志昌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铁志昌所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血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铁志昌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铁志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李丹辉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人民陪审员 李 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